薛某和丈夫陶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一直矛盾不断,陶某无端怀疑薛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,经常殴打薛某。
2014年12月20日下午,陶某到薛某上班的工厂无故殴打薛某,当日晚,陶某在家中再次殴打薛某,薛某心生怨恨。12月21日早上6时许,薛某起床后关掉电闸,手持家中的斧头来到床前,用斧头对准正在床上睡觉的陶某头部、颈部连续砍击,致其当场死亡。案发后,薛某主动拨打了“110”报警电话,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。经法医鉴定,陶某系被锐器砍击左颈部造成动脉及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案发后,陶某的近亲属向法院出具谅解书,对薛某的行为予以谅解,并请求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理。
争议焦点
本案被告人薛某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。争议的焦点是,薛某因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,在激愤、恐惧状态下实施杀人的行为,能否成为从轻量刑的一个理由?如果认定符合从轻量刑的理由,则应在何种量刑幅度内从轻?
判决结果
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在量刑上将薛某因长期遭受家暴而实施杀人行为的情节认定为“情节较轻”,并结合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薛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等情节,最终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综合分析
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薛某作出上述判决,是基于以下理由:
本案被告人薛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,在激愤、恐惧状态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应认定为“情节较轻”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〈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〉》第二十条规定: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,在激愤、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,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、伤害施暴人,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,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,可以酌情从宽处罚。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,身体、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;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,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,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“情节较轻”……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,在量刑、减刑、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。
结合具体案情应对薛某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
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数年,婚后由于被害人无端猜疑被告人及双方因其他生活琐事,被害人经常殴打被告人,致使被告人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,在激愤、恐惧的状态下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,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实施更加严重的暴力报复,因此其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,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。结合以上情节,对本案被告人薛某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“情节较轻”。此外,案发后,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,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,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,以上情节,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,对被告人薛某予以从宽处罚。
就本案的具体量刑来说,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本案既然认定薛某行为属于“情节较轻”,则在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量刑幅度内,故法院依法判决薛某有期徒刑5年。